在邯郸养狗要给狗办户口吗?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条 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
第八条 禁止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和进行经营性屠宰犬只活动。
犬只交易应当到人民***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 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由市***门养犬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重点管理区的,由所在地***门批准。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
市***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养犬登记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当地***门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市***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门养犬管理机构***延续登记手续。
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
(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
(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大家谁知道邯郸在哪里给狗狗上户口?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邯郸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第七条 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
第八条 禁止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和进行经营性屠宰犬只活动。
犬只交易应当到人民***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由市***门养犬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重点管理区的,由所在地***门批准。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
市***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养犬登记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当地***门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市***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门养犬管理机构***延续登记手续。
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
(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
(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邯郸哪能办狗证??
邯郸犬类管理处在邯郸市邯山区***对面就是。
需要到防疫站开证明才行的,很麻烦
(一)养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狂户居住;
(三)已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免疫;
(四)所养犬只符合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犬只数量、品种、标准的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居民养犬,应当携带犬只到所在地的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明;
(二)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三)犬只照片两张。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养犬证和犬只标识;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邯郸办个狗证需要多少钱
大概300到 500,犬种各异,价格也不一样
再看看条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七条 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为犬只重点管理区,其它区域为犬只一般管理区。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划定犬只重点管理区。
第八条 禁止在犬只重点管理区内开办犬只养殖场和进行经营性屠宰犬只活动。
犬只交易应当到人民***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
第九条 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销售、繁殖大型犬、烈性犬。大型观赏犬、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的扶助犬除外。
单位因特殊工作需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在邯郸市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由市***门养犬管理机构批准;在其他重点管理区的,由所在地***门批准。
第十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
市***门养犬管理机构负责主城区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内起步区的规划范围的养犬登记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划定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登记工作,由当地***门负责。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符合规定的犬只:
(一)本市常住人口或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二)有固定居所且独户居住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重点管理区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及其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正当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犬只管理人员;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内的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提交养犬人***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重点管理区内的单位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全身照片、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市***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养犬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三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
禁止伪造、变造、***和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及犬牌。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五日内,应当到***门养犬管理机构***延续登记手续。
延续登记审查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是否仍具备养犬条件;
(二)所养犬只是否变更;
(三)所养犬只的免疫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养犬人是否存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养犬人登记主要事项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门养犬管理机构申请***养犬登记变更手续。
犬死亡、养犬人放弃饲养或者犬失踪满一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在七日内到***门养犬管理机构***注销手续,同时交还有关证牌。
外地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登记,满三个月的,应当***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区***门养犬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的换发、补发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检疫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服务费的缴纳情况;
(七)犬只伤人情况;
(八)其他事项。
第(二)项至第(八)项的内容,***门养犬管理机构可以在网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不符合继续饲养新生犬只条件的,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滞场所。
部分文章和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iang.zhang@boqi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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