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宇(化名)晚间在步行道骑行儿童自行车时,被相向而来的王女士手中的狗绳划伤颈部。7万余元。海淀经审理,判决王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王女士需向小宇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67元。案情简介原告小宇诉称,2020年6月某晚8时20分左右,其在步行道上自西向东骑行时,其颈部与王女士手中的可伸缩式拴狗绳接触,造成划伤,伤口长约9厘米。小宇认为,王女士在遛狗过程中将狗置于身体左后视线盲区,狗绳过长,且当时有他人并排前进,占据了道路主要通行区间,导致其颈部受伤。本案中,王女士夜间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步行道遛狗,其应尽到对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及对行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发现行人靠近时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或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另一方面,小宇作为年仅6岁的未成年人,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违反了交通法规,其父母放任小宇夜间在人流量较大的人行道路上逆向骑行,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过错。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31元医疗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王女士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567元。宣判后,王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本案中,小宇系年仅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具有法定的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王女士承担70%的责任,小宇自行承担30%的责任。除了规范立法外,狗主人作为饲养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妨碍他人生活。在携犬出户时,应尽到对动物的安全性维持义务及对行人安全的注意义务。》
齐齐哈尔有羊、狗被咬颈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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