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一女子与宠物狗
为规范安康城区饲养犬只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规范安康城区饲养犬只的行为,通告如下:
一、安康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饲养犬只的,应遵守《安康城区养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三、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犬只: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物质条件和基本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
(三)每户饲养成年犬只的数量不得超过1只。
(四)携犬乘坐公用电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六)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未***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饲养犬只。随养犬人迁居或者养犬人换养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变更手续。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被宰杀的,养犬人应当向原批准机关***犬类准养证注销手续。
十、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捕杀。捕杀和病死的犬只,一律进行无害化***。
(一)无犬类准养证饲养犬只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的规定,处以5至2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四)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警告;
十二、本通告自***之日起执行。
部分文章和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qiang.zhang@boqi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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