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养犬管理规定
《牡丹江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方法,合理操纵狂犬病毒和其他犬类传染性疾病的产生,确保中国公民生命安全,维护保养我区社会管理纪律制订的。,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方法,合理操纵狂犬病毒和其他犬类传染性疾病的产生,确保中国公民生命安全,维护保养我区社会管理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融合我区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承担城区犬类管理方面。
第三条凡在当地城区内的企业和本人,均应遵循本方法。
第五条限养区域内的企业因防盜、科学研究、表演必须养犬的,理应经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愿意,由市牧畜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犬执行免疫力并出示免疫力证后,到市公安机关开展备案***备案领到犬牌。
限养区界限內外相接处的背靠定居户、独院的农村平房户和农、林、牧、副、渔等承包户可依据必须总数喂养大型狗。
第八条经市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养犬的企业和本人,理应接纳市公安机关的本年度验审。
第十条经备案***备案养犬的企业和本人,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养犬务必拴养或是饲养,不可放养;
(四)视障牵领的导盲犬,身体重残人牵领的扶持犬可追随视障和身体重残人的主题活动范畴;
(五)严苛执行养犬责任责任书要求的责任;
(六)携犬出户时务必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大型狗务必拴养、饲养或笼养,不可出户,因备案、年审、免疫力、诊治等需出户时应装进笼内或束犬链,戴避孕套嘴后由成人牵领;
(七)犬只在户外代谢的排泄物,携犬人理应立即消除;
(八)每一年携犬到市牧畜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犬只执行免疫力;
(九)养犬不可侵犯他人的正常日常生活;
(十)不可凌虐、丢弃所养犬只;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别的要求。
第十四条养犬人因事须经舍弃所饲养犬只的,理应将犬只提交犬类留检所并申请***销户养犬登记。限养区域内没有人牵领的散放犬、无犬牌标识的散放犬可视作丢弃犬。
第十五条狂犬、患狂犬病毒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依规给予捕猎。
第十六条疑似狂犬病毒犬,2次之上主动进攻咬到人的犬只,应提交犬类留检所留检观查,诊断后,按照规定解决。
第十七条凡被抓杀的狂犬及其因传染病而身亡的犬只,理应掩埋或是烧毁,禁止去皮、***和服用。
第十九条犬只咬到人、畜的,由公安机关承担对犬主和受害人开展协商,协商达不了一致意见的可提到起诉。
第二十条违背本要求,阻碍一切正常捕犬工作中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剧情轻度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被告方对行政许可决策不服气的,可依规申请***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如与我国和省的相关要求相排斥时,按我国和省的要求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2008年8月1号起实施。
牡丹江市养犬管理条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经牡丹江市***部门愿意,对《牡丹江市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给予改动。,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方法,合理操纵狂犬病毒和其他犬类传染性疾病的产生,确保中国公民生命安全,维护保养我区社会管理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黑龙江省犬类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融合我区具体,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承担城区犬类管理方面。
第三条凡在当地城区内的企业和本人,均应遵循本方法。
第五条限养区域内的企业因防盜、科学研究、表演必须养犬的,理应经上级领导主管部门愿意,由市牧畜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犬执行免疫力并出示免疫力证后,到市公安机关开展备案***备案领到犬牌。
限养区界限內外相接处的背靠定居户、独院的农村平房户和农、林、牧、副、渔等承包户可依据必须总数喂养大型狗。
第八条经市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养犬的企业和本人,理应接纳市公安机关的本年度验审。
第十条经备案***备案养犬的企业和本人,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养犬务必拴养或是饲养,不可放养;
(四)视障牵领的导盲犬,身体重残人牵领的扶持犬可追随视障和身体重残人的主题活动范畴;
(五)严苛执行养犬责任责任书要求的责任;
(六)携犬出户时务必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大型狗务必拴养、饲养或笼养,不可出户,因备案、年审、免疫力、诊治等需出户时应装进笼内或束犬链,戴避孕套嘴后由成人牵领;
(七)犬只在户外代谢的排泄物,携犬人理应立即消除;
(八)每一年携犬到市牧畜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犬只执行免疫力;
(九)养犬不可侵犯他人的正常日常生活;
(十)不可凌虐、丢弃所养犬只;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的别的要求。
第十四条养犬人因事须经舍弃所饲养犬只的,理应将犬只提交犬类留检所并申请***销户养犬登记。限养区域内没有人牵领的散放犬、无犬牌标识的散放犬可视作丢弃犬。
第十五条狂犬、患狂犬病毒的犬只,由公安机关依规给予捕猎。
第十六条疑似狂犬病毒犬,2次之上主动进攻咬到人的犬只,应提交犬类留检所留检观查,诊断后,按照规定解决。
第十七条凡被抓杀的狂犬及其因传染病而身亡的犬只,理应掩埋或是烧毁,禁止去皮、***和服用。
第十九条犬只咬到人、畜的,由公安机关承担对犬主和受害人开展协商,协商达不了一致意见的可提到起诉。
第二十条违背本要求,阻碍一切正常捕犬工作中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惩罚;剧情轻度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被告方对行政许可决策不服气的,可依规申请***行政裁决或是提到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如与我国和省的相关要求相排斥时,按我国和省的要求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2008年8月1号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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